多家已注销公司被查!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有限”?
文章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文章发布日期:2022-12-21
多家已注销公司被查!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有限”?
企业已注销,税务还会查吗?股东是否担责?
一、多家注销企业被查! 穿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7月8日,青岛一家已注销的企业被查:
案件经过:
本案中,系该公司适用税率错误,本应适用5%税率的租赁行为按照3%对外开具发票。企业于2021年注销后,税务机关检查时,认定该企业属于偷税,由于公司法人已注销,故向原股东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处罚结果:
应补缴增值税264831.64元及相应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13073.46元及相应滞纳金、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9338.20元,共计287243.30元。
小编发现,最近几年,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
税务机关是否有权穿透追缴税款?企业注销前后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二、税务机关穿透追缴税款是否合法?
我们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的两条规定: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通过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向已注销企业追缴税款是合法的,但是也是有条件的!
根据公司法以及高检发释字〔2002〕4号两个文件,税务机关有权穿透并向股东追缴税款,需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
(1)股东滥用其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
(2)股东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
(3)公司解散时股东未履行、未合规履行清算程序;
(4)单位存在偷税行为且被认定构成犯罪的。
三、注销时一定查三年账吗?
有很多老板不愿意注销公司,一是怕麻烦,二是害怕花钱。
政策上并没有注销必须查账的规定,要看企业的具体情况。为什么会有这种说法呢?因为税款有追征期。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现在很多企业在注销时选择了简易注销,注销时被查账的情况更有所减少。
值得注意的是:
企业选择简易注销时,股东需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并承诺“企业不存在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所以,如果一旦注销后被查,一般来说,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因此,不会受到3年的追征期限限制,而是无限期追征。
当然,对于偷税罪一定是存在主观故意的,如果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有误而出现该类情形,若能够完整举证,则税务机关是否能够穿透追缴,值得商榷!
四、公司注销前6大税务问题,一定要处理好
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平时容易忽视的小税种,但注销的时候一定要会被翻个底朝天。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营业账簿、租赁、购销合同以及企业成立以来的重大合同都是检查的重点。
印花税采用的是正向列举的方法,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合同,都应该缴纳印花税,相反没有列举的,则不用缴纳。建议企业先自查一遍,该补税的及时补税。
二、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规定,老板自公司借款,一个纳税年度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应该视同分配股息红利,按照20%扣缴个税。
因此,企业注销前一定要好好自查一下“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账面存货低价销售
很多企业注销时账面都有存货,可以低价销售出去吗?答案是可以。
通常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不会被税务局视为价格偏低而进行核定。
四、账面库存分配给投资者
一家商贸公司,账面有一批20万元的商品,市场价格是25万元,注销时,计划将商品分配给股东。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商品分配给投资者应该视同销售,应缴纳的销项税是3.25(25*13%)万元。
五、库存损毁了怎么处理?
一家商贸公司,在注销时发现,一批113万元的存货由于管理不善毁损没有价值了,这批货物前期已经抵扣了进项税。
由于是管理不善导致的毁损,注销时应该转出进项税13(113/1.13*13%)万元。
六、留抵税额能退吗?
根据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企业注销后,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留抵税额,税务机关都是不再退还的。
企业可以将相当于该部分进项税额的货物销售给关联公司,产生销项税,同时能给关联公司开具进项发票,将留抵的税额转嫁给关联公司。
但是,一定要注意,和关联公司的交易是要有商业理由,真实存在的。虚开发票不可取!
五、了解注销流程及涉税风险
一、公司注销的情形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企业注销的基本流程
1.股东决议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之前公司全体股东要召开公司股东会议,以文件的|形式明确进行公司撤销并清算,需要签署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成立清算小组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通知、公告债权人;
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⑤清理债权、债务;
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工商部门注销备案
企业需要向工商部门做清算组备案。
持公司营业执照,各种章,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清算组签字的《清算备案申请书》,《备案确认申请书》等资料去工商部门窗口办理注销备案(每个地方规定略有不同,备案前先咨询当地工商部门)。
两种方式均可登报。
4.注销公告
① 登报
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注销登记,试点地区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
具体详见(国市监注【2018】237号)
5、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企业情况不同,分以下3种情况:
简易注销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即办注销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一般注销
既不符合简易注销,又不符合即办注销,选择一般注销流程
注:实务操作中,很多税局不建议企业采用“即办注销”的方式,如果企业没有在限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事项,纳税信用会受影响及涉税
6、注销工商登记
简易注销
向市场监管部门需提交资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一般注销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一般注销
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算组备案通知书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声明注销的报纸(通过信用公示系统公告的无须提供)
简易注销适用范围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如下企业:
1. 有限责任公司;
2. 非公司企业法人;
3. 个人独资企业;
4. 台火企业;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裁定程序的裁定,可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7、注销社保登记
注:企业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8、注销银行账户
到公司开户行注销公司的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
9、注销印章
到公司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掉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
三、企业注销的涉税风险及应对
涉税风险
①股东放弃对企业的债权,企业面临经营所得纳税调整的风险
②注销时将剩余货物分配给股东,未缴纳增值税
③注销时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被税务局认为有漏记收入行为
④投资者有长期未归还的借款,面临补交个税的风险
⑤企业注销后账簿等涉税资料未保存
应对策略
①先将债权转为增资再申请注销
②视同销售,应该缴纳增值税
③经营过程中及时处理账实不一致,对于实物有毁损的及时查明并在账务上做出相应的处理
④及早补税
⑤应当保存十年,不得擅自销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